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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2023年中考中招政策解读(沈阳市2023年中考中招政策解读图片)

时间:2024-04-18 12:10:11
沈阳市2023年中考中招政策解读(沈阳市2023年中考中招政策解读图片)

沈阳市2023年中考中招政策解读

日前,沈阳市招考委、市教育局印发了《关于做好2023年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及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通知》(沈招考委发〔2023〕8号),对我市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工作(以下简称“中考中招”)进行了全面部署和安排。现就家长关心的2023年中考中招调整相关事项及具体政策做出解读,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调整事项

1.调整初三年级体育与健康考试为合格考,取消800米(女)/1000米(男)等耐力性测试项目,其他项目由全市统考调整为学校“随堂考”的方式,即由学校利用体育与健康课随堂安排考试,考生参加即合格,合格即满分。体育与健康总分60分不变,其中初一、初二年级考试占36分,按学生已获得的分数计入中考体育与健康总成绩。

2.初二年级生物学、地理文化课笔试考试形式由闭卷考试调整为开卷考试。

3.取消外语听力口语考试,按外语听力口语满分20分计入中考外语总成绩。

4.取消信息技术考查,以“合格”计入考生中考考查成绩。

5.取消理化实验操作考查,以“合格”计入考生中考考查成绩。

6.调整中招艺术类美术特长生招生办法,由招生学校自主招生调整为全市统考统招、平行志愿的招生录取办法,由全市统一组织命题、报名、测试、评卷。

第二部分:具体政策解读

一、报名

1.报名对象和条件

(1)具有我市学籍的应届初中毕业生。

(2)具有我市户口、在外地就读,拟回我市升学的应届初中毕业生。

(3)具有我市户口或我市初中毕业证,拟在我市升学的往届初中毕业生。报考师范学校须2005年9月1日以后出生。下列人员不得报考:高中阶段学校在籍学生;年满18周岁(2005年9月1日以前出生)非应届初中毕业生;患有无法完成学业的疾病及学习不能自理者等。

2.报名时间和办法

报名时间为3月6日~3月15日。

应届毕业生由毕业生学校到区、县(市)教育局核实学籍后,在毕业生学校参加集体报名,其中,户口不在毕业生学校所在区、县(市)的,也可回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市)招考办单独报名。往届毕业生及在外地就读的应届毕业生到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市)招考办报名。

属《关于贯彻市政府〈关于解决我市中心城区居民人与户口分离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沈教委函字〔1990〕64号)规定的杨士、北陵等2个街道办事处,以及原属于于洪街道划入沙岭街道的东民、前民、和平3个社区和光辉、爱国、全胜、兴盛4个村;划入迎宾路街道的红旗、世代2个社区的城市户口初中毕业生,可在所在区招考办报名,也可在挂靠区招考办报名(杨士和原属于于洪街道地区挂靠在铁西区,北陵地区挂靠在皇姑区);铁西区大青乡、翟家镇、大潘镇、彰驿镇、高花镇户口毕业生可在铁西区招考办报名,也可在于洪区招考办报名;铁西区新民屯镇、长滩镇、四方台镇户口毕业生可在铁西区招考办报名,也可在辽中区招考办报名。

考生享受报名所在区、县(市)相应的招生政策。

应届毕业生报名时须交验户口簿、学籍证明(集体报名应届毕业生的学籍证明由学校统一办理);往届毕业生报名时须交验户口簿、初中毕业证书和身份证;外来毕业生(非我市户口但在我市居住地管区公安派出所办理了居住证,具有我市初中学校学籍或毕业证的初中毕业生)报名时在提供上述材料的同时,还须交验在我市居住地管区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经区、县(市)招考办审核后办理报名手续。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凭考生号和密码(我市初中学校的应届毕业生在学校领取,其它毕业生在报名所在区、县(市)招考办领取),在规定时间内,在报名单位登录或自行登录沈阳招生考试网(www.syzsks.net),或使用手机关注“沈阳招生考试”微信公众号,进入“沈阳市2023年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网上报名系统”填报基本信息,进行网上缴费。考生上网录入报名信息并缴费成功后,在规定时间内到报名单位拍摄电子照片,认真核对报名信息,确认无误后由考生和家长(监护人)共同签字。签字确认后的任何信息不得改动。因填写错误影响考试和录取的,由考生本人和家长(监护人)负责。

考生领取《沈阳市2023年初中学业水平考试考生报名登记表》时须签订《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承诺本人符合考试报名条件,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自觉遵守考试规定等。

考生报名时要按规定交纳报名考试费和体育考试费等费用,其中,报名考试费60元,体育考试费10元,合计70元。在农村地区(含镇)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应届考生、在县城所在地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贫困家庭应届考生、在城市市区以及城市郊区所辖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应届考生免收报名考试费和体育考试费。

二、建立考生档案

1.考生档案:考生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档案。考生报名即开始建立考生档案。电子档案是招生学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

2.考生电子档案:电子档案内容包括考生报名、体检、志愿、综合素质评价、考试成绩(含外语听力口语考试成绩、体育与健康课程考试成绩)、信息技术考查、理化生实验操作考查、音乐和美术考查、综合实践活动及地方与学校课程成绩评定、加分及照顾录取等信息。报考普通高中特长生的考生,其电子档案内容还包括普通高中特长生相关信息。

3.考生纸档案:应届毕业生纸档案由毕业生学校建立、封存,往届毕业生及外地回沈报名考生纸档案由区、县(市)招考办建立、封存。纸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辽宁省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手册》《体质健康评价登记表》《学生艺术素质评价登记表》、加分及照顾录取的证明材料等。考生录取后凭录取通知书领取纸档案,报到时交录取学校。

三、综合素质评价及体检

1.应届毕业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应届毕业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在市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办公室,区、县(市)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由毕业生学校负责,外地回沈应届毕业生由就读学校负责,依据《2019年沈阳市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方案》进行,评价结论为A、B、C、D四档,进入考生电子档案,得D档者不得报考高中阶段学校。往届初中毕业生按初中毕业时综合素质评价结论进入考生电子档案。

2.体检:体检工作由各区、县(市)教育局、教育研究中心组织实施。考生体检参照原国家教委1994年重新修订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体检标准》执行。

考生报考师范学校各专业及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师学院、技工学校)的烹饪、食品制作、护士、口腔技士、助产士、外事服务等专业,须进行肝功能化验,入学时按招生学校要求提报。

四、命题与考试

1.考试科目:语文 ……此处隐藏4479个字……,依次按照数学、语文单科成绩排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仍相同的,则同时录取。

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由市招考办统一组织补报志愿和补录取。中等职业学校自主招生备案办法另行制定。

5.报到:考生被录取后,录取通知书由招生学校打印、发放。考生须按招生学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凭录取通知书办理报到手续。考生如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应事先与招生学校取得联系,说明原因,招生学校同意后方可按照双方协定时间报到。未经招生学校同意逾期两周不报到的已录取新生,招生学校可视其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招生学校要对入学新生进行全面复查,一经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的,由招生学校取消其录取资格,并报市招考办备案。

八、加分及照顾录取办法

1.加分及照顾录取政策

(1)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师学院、技工学校),按考生志愿照顾录取。

(2)符合《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印发辽宁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的通知》(辽教发〔2013〕72号)要求的军人子女,按规定执行优待政策。符合《辽宁省应急管理厅 辽宁省教育厅转发应急管理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辽应急发〔2019〕7号)要求的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按规定参照军队和武警部队的教育优待标准执行。符合《民政部 教育部 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的通知》(民发〔2004〕192号)规定的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照顾10分参加录取。

(3)依据国家及省市相关文件,一线医务人员是指在2020年疫情防控期间按照政府统一部署、卫生健康部门调派或医疗卫生机构要求(含在沈省直医疗卫生机构及驻沈部队医疗卫生机构),直接参与新冠肺炎防疫和救治一线工作,且与确诊或疑似病例直接接触的接诊、筛查、检查、检测、转运、治疗、护理、流行病学调查、医学观察,以及直接进行病例标本采集、病原检测、病理检查、病理解剖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执行一档标准的一线医务人员,包括在卫生健康部门确定的定点医院、方舱医院的隔离区或其他收治确诊病例的医疗卫生机构的隔离区直接参与患者救治的医务人员,直接进行病例标本采集、病原检测和病理检查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湖北省内发热门诊工作的一线医务人员。其他为执行二档标准的一线医务人员。

符合上述条件,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或执行一档标准的一线医务人员子女,照顾10分参加录取。执行二档标准的一线医务人员子女,照顾5分参加录取。一线医务人员子女申请就读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师学院、技工学校)的,按照家长和考生一致意愿直接录取。

(4)符合《转发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革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辽公通〔2018〕145号)规定的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师学院、技工学校),照顾10分参加录取;公安英模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师学院、技工学校),照顾5分参加录取。

落实《司法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参照公安机关实行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人民警察子女教育优待的通知》(司办通〔2020〕32号)有关要求。

(5)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3〕13号)和《辽宁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规定,见义勇为人员以及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者致残人员子女教育优待政策参照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子女教育优待政策落实。

(6)援藏、援疆干部人才(要求在援藏、援疆期间,含符合《辽宁省援藏援疆教师支教计划实施方案》规定的援藏、援疆教师)子女,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胞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师学院、技工学校),照顾10分参加录取。

(7)户籍为沈阳市少数民族乡的少数民族考生,且在户籍所在区、县(市)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师学院、技工学校),照顾5分参加录取。(从2024年起,取消该项中考加分政策)

(8)双语教学民族学校毕业的考生,报考师范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师学院、技工学校),照顾10分参加录取。(从2024年起,取消该项中考加分政策)

(9)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报考师范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师学院、技工学校),在总分相同、志愿顺序相同时优先录取。(从2024年起,取消该项中考加分政策)

2.办理时间及办法

申请加分及照顾录取资格办理时间为5月20日~6月10日,逾期不予办理。

符合优待政策的军人子女,由军人提出申请,经军人所在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予以认定和出具证明,并在部队内部公示,由各军分区(警备区)政治机关审核汇总,报沈阳警备区政治工作处审核备案。其中,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办理。符合优待政策的消防救援人员子女,由市消防救援支队采集信息,在单位内部公示,由市消防救援支队政治处审核汇总。符合优待政策的一线医务人员子女,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核汇总。其中,驻沈部队医疗卫生机构一线医务人员子女,由市双拥办汇总。沈阳警备区政治工作处、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双拥办分别将汇总名单交市招考办。

其他具备加分及照顾录取条件的考生,填写《沈阳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生加分及照顾录取资格登记表》,持证书、复印件及有关证明,到主管部门办理审核手续。其中,公安烈士子女、公安英模子女、因公牺牲公安民警子女、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到市公安局,见义勇为人员以及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者致残人员子女到市政法委,台胞子女到市台联,列入中组部计划、由辽宁省委组织部选派的援藏、援疆干部人才子女到市委组织部;符合《辽宁省援藏援疆教师支教计划实施方案》规定的援藏、援疆教师(其身份须经省教育厅认定)子女到市教育局;少数民族乡的少数民族考生到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局,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到各区、县(市)侨务办公室,各区、县(市)侨务办公室负责送市侨务办公室办理审核手续。审核通过后,交区、县(市)招考办复审,由区、县(市)招考办将复审合格考生的相应项目录入考生电子档案,证书复印件、有关证明及《沈阳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生加分及照顾录取资格登记表》装入考生纸档案,将加分及照顾录取名册报市招考办。

毕业生学校要公示本校所有取得以上加分及照顾录取资格的考生名单。市招考办统一公示全市取得加分及照顾录取资格考生名单。

考生享受的各种加分及照顾录取政策均含同批次录取学校。各种加分及照顾录取政策,考生只能享受一种。普通高中特长生招生录取时,在考生文化课考试成绩与专项素质测试成绩折合后的综合成绩上予以照顾录取。

符合优待政策并达到录取要求的军人子女及新冠肺炎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子女全部纳入招生计划,计划单列,剩余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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